对《道交法》送审稿的5点解读
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本次拟修法,除与《刑九》相衔接外,污点车辆年检受阻写入送审稿、驾驶证卖分面临人身、资格、经济上的多重处罚。
下面将《送审稿》中主要内容摘录,并进行个人解读,供您参考。
污点车辆拒发年检标志
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列为交管部门发放年检标志的前置条件。
个人解读:
公安交管部门对污点车辆拒发年检标志,一直以来饱受法律界的质疑,由于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公安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被指违反《行政许可法》设置前置条件,违背法治精神,近年也有媒体报道交管部门拒发年检标志在行政诉讼案中败诉的案例。
但是,给污点车辆上道路行驶设置障碍,又具有现实管理的合理性,社会上主流观点也基本支持交管部门的这种做法,因为有利于排除道路流动隐患、打击恶意交通违法,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另一方面,车主消极处理违法往往与怕害驾驶证记分有关,关于记分问题请往下阅读第5点的看法。
校车、客运超员超速拘留吊销没收
对校车、旅客运输超员超速的处罚拟定为:处500至2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超速未作限考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规定,校车在机动车使用性质上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三类。
《校车管理条例》对校车超员处罚未作规定(即要按照道交法第90条仅处罚款200元以下);现行法律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仅为罚款200至500元,超员20%以上的,罚款500至2000元。
现行法律对校车和客运车辆超速的处罚未有特别规定,即适用一般机动车超速罚款200元以下,超速50%以上罚款500至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将“公路客运车辆”改成“旅客运输”,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相关规定,“公路客运”是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所以与现行法律的表述上来看,两者应当是同一个概念。并且送审稿第三条还保留了“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表述。
送审稿对校车超员的处罚变化最大,从罚款200元以下,上升到罚款最高5000元、暂扣驾驶证、吊销驾照、行政拘留、禁驾至少5年、没收违法所得,真可谓用尽了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危化品违规运输可罚10万元
危化品违规运输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考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个人解读:
对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到目前为止,赋予交管部门的管理权却只是一般性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对危化品车的经济处罚或将成为本法的最高罚款额,高达10万元。
但是,根据送审稿的法条表述,要由公安机关处罚,公安机关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如某某县公安局),而交警队仅为公安机关下属的一个业务警种,所以这个罚款10万元可能与拘留处罚一样,要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作出处罚。
为何如此规定?也许是延续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为危化品的管理主体,但是连责令改正都要由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权作出,真有点为难路面基层交警队了,这样显然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目前一些危化品车违规运输,与交警对危化品车的处罚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一般就是处罚个200元了事。
多处捆绑车主直接监管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和客运车超员超速、危化品违规运输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违法驾驶人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个人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对校车和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危化品违规运输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惩处的同时,作出了车主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处罚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送审稿也相应地作出了对有直接责任的车主同罚的规定。
另外,还对货车超载、客运车载货行为也对车主进行捆绑,有利于加重对客货混载的处罚力度,并且对车主的处罚高于对驾驶人处罚(最高5000元)。
重罚卖分行为,拘留吊销5年禁考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卖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卖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至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解读:
此为新增规定,拟对利用交管部门的记分制度牟取经济利益的违法人员进行打击。
送审稿并未处罚无偿代人销分的行为,比如亲友之间的无偿代处罚行为未有处罚规定,这点有的媒体有所误读。
记分制度执行好的话,比罚款更有效果,现实中有的驾驶人并不在乎几百块钱罚款,但是记分达12分后却要花上至少一个星期的时间去学习考试。
实际上,找人代扣分已成为社会上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无疑扰乱了交管工作,违背了记分制度设计目的。
根据记分制度,记分是针对违法驾驶人的。
随着高科技在交管工作中的广泛运用,交管部门获取了大量机动车非现场违法记录,但是却难以做到一一查获真实驾驶人,于是就要求车主配合调查,提供真实违法驾驶人信息,而车主害怕记分往往不愿意提供真实驾驶人信息(很有可能就是车主就是违法驾驶人)。
如果交管部门调查不到真实违法驾驶人,那么可以处罚车主,对车主的处罚本来就没有记分的规定。
所以如果增加这样的规定,则交管部门首先要提高调查非现场违法车辆真实驾驶人的能力。作为执法部门,如果连真实驾驶人都没查清,那又怎么处罚卖分行为?因为查不清真实驾驶人根本就不存在记分的前提条件。
(《送审稿》文字内容请以原网页下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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